本以为是小案 实际上是大事

版次:008    作者:2024年12月13日

儿女不赡养父母是否还有继承权?劝阻他人争执被误伤,该谁负责?顺手“试吃”出了事,店家赔不赔……近日,最高法及部分地方法院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这样的民生“小案”蕴含怎样的法理情?一起来看。

儿女不赡养父母是否还有继承权?

高某甲与高小某系父子关系,高小某为独生子女。1992年,高小某(时年20周岁)在与父母的一次争执之后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母亲患病时其未照顾,去世时未奔丧。高某甲身患重病期间,做大手术,需要接送、看护和照顾,但高小某也未出现。高某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分别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

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却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单。

高某乙起诉至法院,认为高小某遗弃高某甲,应丧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认可高小某应丧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法院释法

审理法院认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依法应丧失继承权。高小某自1992年离家后,三十余年来对被继承人不闻不问、置之不理。不仅未给予父母任何经济帮助,亦未有电话联系,没有任何经济和精神赡养,父母去世后,亦怠于对父母送终,对高某甲已经构成遗弃。遂判决:高某甲的遗产归高某乙继承所有;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归高某乙继承所有,高小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据央视新闻

情侣发生冲突误伤劝架者,谁负责?

看到他人发生争执时,许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上前劝阻、平息事态。但如果在劝阻过程中被吵架者误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赵某某与李某苗曾系恋人关系。某日,两人发生争执,期间李某苗多次殴打赵某某。李某苗的表哥李某新为防止二人冲突扩大化出面劝阻,但在劝阻过程中,赵某某不慎将李某新推倒,造成李某新受伤。

李某新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某某在原告李某新拉架时不慎将李某新误伤,应当对原告李某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新的损失是案外人李某苗与被告赵某某发生冲突的行为造成,故李某苗亦应对原告李某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新自愿放弃要求案外人李某苗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赵某某按照4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李某新相关损失1200余元。

法院释法

法院认为,好意劝架属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当行为,体现了社会成员间和睦友好、互帮互助的价值观念,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当为法律和道德所提倡。吵架者或者纠纷的引发者存在过错的,均应当对劝架者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生活中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采用温和、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切莫激烈争执,伤害自己和他人。同时,作为劝架者,在好意劝阻纠纷的同时,也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据人民网

顾客自行试吃被烫伤,店家赔不赔?

冬季正是糖炒栗子热销的时节。看到刚出锅的热栗子,李大妈顺手拿起一个“试吃”,结果嘴被烫伤。因索赔未果,李大妈将商家告上法庭。东城法院近期审结此案,对消费者的诉求未予支持。

事发当日,李大妈逛街时看到一家干果店摆着一筐新炒好的板栗。此时两个店员正忙着,李大妈也没打招呼,顺手拿起一颗板栗塞进了嘴里,结果被烫伤了嘴。双方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李大妈诉至法院。

李大妈认为,干果店作为经营者,有确保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义务。干果店没有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且嘴唇被烫伤,严重影响了美观,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干果店则认为,刚出锅的板栗温度高是常识。店员没有邀请李大妈试吃,店内也没有邀请试吃的标牌或者宣传语音,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消费者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均应依法平等保护,不能无限制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

本案中,虽然原告在经营场所因品尝栗子受伤,但栗子尚未进入流通环节,无论按照法定标准、合同标准、行业标准,均难以苛责经营者消除一切潜在风险。原告系成年人,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在品尝前应对栗子是否允许试吃、是否适宜试吃进行合理判断。同时,刚出炉的栗子温度高容易致人烫伤系生活常识,原告拿到栗子后直接放进嘴里,导致嘴唇烫伤,欠缺对自身安全的必要注意,应自行承担责任。另外,被告店铺经营规模小,店员人数少,店铺敞开面对大街,如要求其关注每一位消费者的一举一动,防范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成本与风险不成比例,与现实不符。综上,原告自行试吃栗子被烫伤,干果店不应承担责任。

据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