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没休完自动清零?

版次:001    作者:2024年12月19日

日前,话题#未休年假按300%工资补偿#冲上微博热搜第一。

临近年底,许多职工开始关注起未休的年假。一些企业规定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将职工未休年假视作自动放弃,一次性清零,引发了争议。

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

何某

我曾任广州某乳品公司人事招聘主管,工作9年多。2022年10月18日,我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0月24日,我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天未休年假工资差额等权益。

公司

年休假不得跨年休且过期作废,因个人原因未休完年休假,公司无须承担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责任。

后续,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判决,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院:年休假“放弃”必须以书面方式

由前述规定可知,年休假“放弃”必须以书面方式(积极主动的方式)放弃,以员工“不申请年休假”这一消极行为作为年休假放弃的标准,既明显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

由于公司已正常支付何某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针对其2021年的4天未休年假,公司仅需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即可。公司需支付何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为4243.28元(530.41元×4天×200%)。

案例2

张某

我工作6年的公司于2021年不再经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未支付2月工资,我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年休假工资等。

公司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当年未使用的年休假逾期将清零

仲裁委裁决,公司向该职工支付经济补偿87130.835元、年休假工资7283.66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未休就清零”与相关法规明显冲突

关于公司主张《员工手册》规定当年未使用的年休假逾期将清零,该规定与法律相关规定明显冲突,公司以内部规定为由认定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张某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剩余部分未休年休假天数,公司应支付张某年休假工资差额计算为7283.66元(15841.97元/月÷21.75天×5天×200%)。

新闻多一点

休年休假有哪些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受5天(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10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5天(工作满20年的)不等的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应休未休应怎么补偿?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离职后,年休假怎么办?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换工作后当年还能休吗?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媒体评

保障劳动者的“休假自由”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近日,来自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商的问卷调查显示,近七成受访职场人没有休完今年的年假。

合理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在内外部因素叠加之下,职场越来越“卷”之时,“请假羞耻症”就会“找上”打工人。从年休假、探亲假,到护理假、“痛经假”,这些年劳动者休假难题一再引发热议,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落实和保障政策,导致一些“纸面福利”难以照进现实。

既然如此,就应想方设法细化政策“颗粒度”,把红利落到实处。对此,一方面,要“立”,通过及时总结各地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护理假制度安排和具体细节,提升可行性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破”,想方设法破除阻碍劳动者合理休假的制度因素和现实因素,如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休息休假制度,设立清晰、严格的罚则等,让“不敢休”“不能休”成为过去式。总体来看,保障劳动者的“休假自由”受多方因素制约,需要坚持长期主义、协同推进,并非一日之功。

综合工人日报、央视网、人民网、人社部微信公众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