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臻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版次:006    作者:2025年05月07日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臻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BZ12312007BC561-7]),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重庆臻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臻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重庆臻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重庆臻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出让人联系电话:13896231520 受让人联系电话:13883011511

出让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人:重庆臻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6日

标的债权清单

金额:元,币种(人民币)

序号 原债权方 主债务人名称 担保人名称 借款合同 法律文书 抵(质)押物 账面本金余额(元) 账面利息余额(含罚息、复息)(元) 账面本息合计(元) 代垫费用(款项)余额(元) 备 注

1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帆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美信实业有限公司 信托贷款合同编号:T151041566-1 (2018)渝民初198号 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28705.45平方米)。

497,460,119.67 594,889,105.00 1,092,349,224.67 5,041,924.84

2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泛融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富勇、翁光敏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83012019280059 (2019)渝01民初1047号 重庆泛融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岸区通江大道100号附39号2-1、附39号3-1、附39号 3-2、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合计1506.63m2。 28945058.25 23,398,877.34 52,343,935.59 0

3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奉节县双兴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白帝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小平、欧阳秀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55010120160001496 (2017)渝0236民初5026号 1.奉节县永安镇诗城东路167号1幢观光厅(211.07平方米)

2.奉节县永安镇诗城东路167号1幢第1层1-1号(262.91平方米)

3.奉节县永安镇诗城东路167号1幢地下室(599.45 平方米)

4.奉节县永安镇诗城东路167号1幢5层(821.13平方米)

5.奉节县永安镇诗城东路167号1幢第6层(821.13平方米)

9,900,000.00 9,731,693.39 19,631,693.39 85,260.00

4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重庆夔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霍雁、张俊、张昌飞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55010120170001404 (2019)渝0236民初1989号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城东路87号(199.74平方米)。

3,000,000.00 2,329,126.09 5,329,126.09 20,420.00

5 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兆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贝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红益建材有限公司、綦江区双红建材厂、吴兆红、黄世莉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綦江支行2016年公流贷字第1101012016100122 (2019)渝0110民初1252号 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核桃湾46号(1022.76平方米) 10,288,929.93 10,540,694.15 20,829,624.08 0

累计 549,594,107.85 640,889,495.97 1,190,483,603.82 5,147,604.84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5年2月13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重庆臻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